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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安徽)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安徽省建设厅

    [颁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5.11.18

    [ 有效性 ] 有效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5]334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以部141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专门规范工程检测工作的部令,它的发布实施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办法》对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变: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获得行政许可,检测市场要开放,检测业务的委托方要改变。《办法》确立了一系列检测管理制度:资质审批制度,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规范,政府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我们要认真学习《办法》,广泛宣传《办法》,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检测体制改革,加强检测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厅原批准的检测单位和经批准对外服务的企业一级试验室、以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检测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我厅审批。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第二监督检测站和原部批准的专项桩基检测单位直接报我厅审批。

    二、自2006年5月份起,我厅在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新办检测单位资质申报。新办检测单位名称中不应有“监督”、“站”、“中心”字样。

    三、2004年10月以来到期的原我厅颁发的检测、试验单位资质证书延期到2006年3月底;2006年7月1日起,检测机构必须持我厅颁发的新的资质证书承揽《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四、检测机构申报的检测业务范围必须属《办法》附件一给定的内容,超出范围的检测业务内容不予受理。

    检测机构申报见证取样序列检测资质的,申报的检测项目不得少于《办法》附件一给出的8项检测业务范围的6项。

    五、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办法》附件二的[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要求的“其中1人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条件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要求的“其中1人应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条件,各地应努力落实,2006年6月仍不能具备的将不予受理。

    六、检测机构需提供《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应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手写和涂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要提供一份申报材料清单,以方便查对清点,并提供所报材料的电子版本(要求用MicrosoftWord和Excel格式)。

    七、我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时,当场核实材料清单,确定是否受理。并于当日将申报材料转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下称资质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后者于5日内(工作日,下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申请人将材料全部补正后,资质审查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将材料发给申请人所在市负责检测资质审查核实的部门,后者负责审查核实,并在7日内反馈核查意见(不按期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

    九、资质审查机构自正式受理资质申请14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省厅同意后,通过“安徽省建设厅网站”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核实。公示与核实时间不计算在审批的20日内。

    十、经审查,符合资质申报条件的,我厅在正式受理资质申请的20日内公布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名单,并按规定颁发资质证书。

    我厅将在“安徽省建设厅网站”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上公布获得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和检测业务范围,并及时公布检测管理有关信息。

    十一、资质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每个机构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证书副本中详细登记批准的检测类别和检测参数。

    检测机构在领取资质证书的同时领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下称《信用手册》)。

    十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使用检测合同范本。

    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和检测机构资质图章。

    十三、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未与原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受聘于新的检测机构的视为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否则,责令改正,并作违规记录。

    十四、从2006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十五、检测项目所在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时,检测机构应当回避。否则,一经查实,给相关责任者记不良行为记录,并要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十六、加快检测单位脱钩改制工作。现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脱钩,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记录检测机构的不良质量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责任者。

    近期,各地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严格查处无我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行为和省外检测单位未经我厅备案承揽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的行为。查处情况,请于2006年4月底以前报告我厅。

    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在《信用手册》上记录,并按季汇总报告我厅。

    十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质受理、日常监管及投诉受理机构设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投诉电话:0551-2871452,通讯地址: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电子邮箱:ahzazz@ahjgzj.gov.cn.。投诉网站: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www.ahjgzj.gov.cn)。

    二十、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负责检测资质审查核实工作的部门,并请将具体经办人、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厅。

    二十一、各地在贯彻实施《办法》和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我厅将在近期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更好地指导我省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附件:1、《申请检测项目配备的规范标准与仪器、设备一览表》(略)

    2、《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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