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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移动电话:13966013630
电话:0553-3801978 
E-mail:gyl51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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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单位主动辞退工人是否应给赔偿
姓名:陈祥林 [2016-02-13]
留言内容:我是芜湖锦湖区居民·在芜湖华强物业干过保安·2011年4月27日签的合同·2015年12月续签到2018年12月·今年一月3日·物业领导找我们谈话·说我眼睛不好·不能胜任公司将来发展需求·要与我断开劳动关系·我以为单位走的是合法程序·我们七八个人都签字了·可是他们说对我们没有经济赔偿·我们都是50出头的人·没有文化想求助你们是否能帮我们解决·
回复内容:一、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而言,只有满足有以下条件,单位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或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付经济补偿金(这部分主要是由于劳动者具有严重过错),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你的描述,解雇和拒付劳动报酬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违法解除,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想走法律程序,可以到律所当面咨询。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潘昱 [2016-02-14]
标题:施工合同价款
姓名:方法治 [2016-02-02]
留言内容:包工包料包死总价的施工合同,施工期间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增加或减少工程款?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
回复内容:1、请求增减工程款或者变更合同等经济决策的,是发包和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沟通随时可以进行的。从基本的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材料价款洽商变更等进行签证,如果有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就可以将签证视为对主合同进行了变更。 2、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者未进行协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法理依据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五条之规定) 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潘昱 [2016-02-03]
标题:城镇居民继承的农村房屋
姓名:陈先生 [2015-11-27]
留言内容:
谢谢潘律师详细的回答,要是能再及时点就好了。再一次谢谢!
回复内容:也谢谢您的回复。我们会努力提高的。 [2015-11-28]
标题:城镇居民继承的农村房屋
姓名:陈先生 [2015-10-16]
留言内容:农房确权登记中要坚持一户一宅,那么通过继承农村房屋是不是突破了一户一宅的规定呢?
回复内容:您好,你讲的土地确权要坚持“一户一宅”,这实际上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确定农村建设使用中分配集体土地的法律原则,因为农村土地不仅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更需要特定集体身份为前提。也就是说依照法律规定,本集体每户应当只拥有一块宅基地,基于我国具体国情,地随房走,所以继承土地房屋也进而可以认定宅基地权属发生了转移。 对于有没有突破一户一宅的规定,安徽省而言,依据《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民小组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土地所有权人。” 律师认为实践中当然存在这样的情况,但分析现行的法规和政策,还是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首先可以继承的部分,是要发生在本村民小组(也就是本集体内部的);其二,如果继承得到的房屋或宅基地面积没有突破法律、政策规定的面积上限,那么继承自然是有效的;第三:如果继承权人与原产权所有人并不属于同一集体或者继承部分的超出法律认可的范围,那么继承不能直接进行,只能将其转让,继承其中的财产利益,如果拒绝转让,不具有相应村民身份或者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部分,可能有被村民小组收回的风险。 当然我们部分乡镇在开展由中央主持的农村土地确权的试点,不排除他们在具体工作中有所突破。 皖通律师事务所 潘昱 2015年11月 [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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