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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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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您好,请问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罚款”能否按违约金认定?
姓名:李先生 [2021-11-29]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如果合同无效,则合同中有关罚款承担的约定条款亦无效。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94号】的观点认为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华通公司与中铁二公司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合同中有关罚款承担的约定条款亦无效。《经营承包合同》中双方关于罚款的约定不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华通公司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罚款的性质应认定为发包方对施工方主张的违约金,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原审判决考虑到华通公司与中铁二公司双方对《经营承包合同》无效均存在一定过错,确定该笔罚款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确定的分担比例及数额并无不当。( [2021-11-29]
标题:您好,请问合同无效,补充的结算和清理协议或结算审定单是否有效...
姓名:刘先生 [2021-11-22]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合同无效,补充的结算和清理协议或结算审定单并不必然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工程款结算补充协议和清理协议或结算审定单具有独立性,并不必然无效。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属于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具有独立性,并不必然无效。 参见《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 [2021-11-22]
标题:您好,请问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姓名:钱女士 [2021-11-19]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人民法院可以以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是有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确有必要,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确认合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所以,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即便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2021-11-19]
标题:您好,请问发包人义务有哪些?
姓名:苏先生 [2021-11-18]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发包人的义务主要有竣工验收义务和竣工结算义务。具体包括: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6)支付合同付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其他义务。 竣工验收义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隐蔽工程的检查义务。《民法典》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由此可见,对隐蔽工程的检查是发包人的义务。二是对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义务。民法典》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也是发包人的义务。 关于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义务,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1-11-18]
标题:您好,请问仅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承接工程总承...
姓名:吴先生 [2021-11-17]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仅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 相关法律对仅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未作禁止性规定。《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也明确了这一点。但是,仅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的单位在工程总承包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水平上,与具有综合资质的单位相比要逊色很多,发包人在选择总承包单位时应当慎重。如果由施工管理能力相对比较薄弱的仅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控制难以保障,将不利于工程项目功能和建设单位要求的实现。所以,我们认为,仅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的单位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发包人在选择时要慎重。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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