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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人:戈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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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您好,请问总承包合同解除后不平衡报价如何调整?
姓名:潘先生 [2021-10-26]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结算时,如果合同在约定总价的同时,还分别约定了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等各项价款,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认为在各项价款之间存在不平衡报价要求调整的,应当对存在不平衡报价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于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以及不平衡幅度出具专业意见。鉴定机构认定存在不平衡报价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区分合同解除的阶段以及造成合同解除的过错分别进行处理。承包人在投标时承诺不存在不平衡报价,合同解除时又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设计与施工阶段无法区分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不平衡报价的幅度、解除合同的过错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裁判。设计阶段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认为设计费约定过高要求调整的,不予支持。承包人认为设计费约定过低要求调整,且设计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酌情予以调整。设计阶段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承包人认为设计费约定过低要求调整的,不予支持;发包人认为设计费约定过高要求调整,且设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当酌情予以调整。施工阶段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各分部分项存在不平衡报价的,且承包人认为建筑安装工程部分完成比例较低,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参照定额标准和(或)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完成比例是否较低,可个案裁量确定。发包人认为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将对发包人利益明显失衡要求调整的,不予支持。施工阶段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各分部分项存在不平衡报价,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对发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参照定额标准和(或)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承包人认为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要求调整的,不予支持。 [2021-10-26]
标题:您好,请问总承包人设计错漏的价款结算如何调整?
姓名:李先生 [2021-10-25]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总承包人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总承包人以设计文件已获得发包人审核或批准为由,要求增加因消除上述缺陷而发生的费用的,不予支持,但该缺陷系因发包人要求错误导致的除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对于承包人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因消除上述缺陷而增加的费用。施工分包人以总承包人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为由,要求总承包人承担因消除上述缺陷而增加的费用的,应予支持。 [2021-10-25]
标题:您好,请问如何理解“合理工期”?
姓名:王先生 [2021-10-21]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等编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使投资方,各参加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合理工期要以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但不一定与定额工期完全一致,可依施工条件等作适当调整,这是因为定额工期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是经选取的各类典型工程经分析整理后综合取得的数据,由于技术的进步,完成一个既定项目所需的时间会缩短,工期会提前。 判断工期是否合理的关键是使投资方、各参建单位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赶工期,损害承包单位的利益。实际工作中,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不按规程操作,导致建设项目出现问题的情况很多,所以工期不能任意压缩。 根据上述释义解释,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合理工期”: 首先,“合理工期”不是一个确定日期,不是一个确定的绝对值,而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投资方和各参建单位经济效益确定的一个约定值。确定合理工期的基础依据一定是工期定额,这里的工期定额应区分国际工期定额与地方法规规定工期定额进行适用的原则。原则上以地方法规明文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当无地方法规明文规定的工期定额时,可推荐采用国际工期定额。 其次,“合理工期”是个区间值。工期定额作为合理工期的编制依据有其上限值,其应小于或等于上限值。而让投资方获得最满意的经济效益是区间大于或等于区间值。参建方则追求下限值。所以在这个区间内各方都能接受的工期则是“合理工期”。 第三,“合理工期”是个动态的区间值。这个区间值并非是一个确定值,而是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投资方评估的经济效益,创建单位评估的经济效益等综合因素所进行调整的动态值。 第四,判断工期是否合理,关键是工期是否超出这个区域值。在区间范围内,投资方和参建方均满意的工期则是“合理工期”。超出这个区间值,就是“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难以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故为法律法规所不允许。 [2021-10-21]
标题:您好,请问索赔和工程量变更签证单是否应作为计取税金和规费的基...
姓名:杨先生 [2021-10-20]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可以。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工程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无论采用定额计价还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税金和规费的计取基数是人工费、机械费或工程税前造价。由于索赔和工程变更签证单是按照造价定额或综合单价计价的,故应作为计取税金和规费的基础,除非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索赔和工程量变更签证单中的金额已包含税金和规费。 [2021-10-20]
标题:您好,请问承包人报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具体施工方案,并非承包合同...
姓名:沈先生 [2021-10-19]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方案是施工企业根据一个施工项目制定的,用来指导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技术性文件。而合同外新增工程费用是施工单位根据发包人(含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示单或通过现场签证单,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新增工程价款,此项费用不在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包单位通过现场签证或变更指示单向发包人主张上述新增工程费用。可见,施工方案与施工合同项目新增工程并非对应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零星工程的,施工企业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含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无须再制定施工方案;只有在出现重大设计变更、超出原施工方案内容时,施工企业才需要依据发包人(含工程师)变更指示单另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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