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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运龙律师,理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会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六安商会秘书长,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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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您好,请问发、承包方的逾期责任难以区分时,发包人能否主张工期...
姓名:郁先生 [2021-03-18]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发承包方的逾期责任难以区分时,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违约行为、工程逾期未交工与其无关,则发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111号“中国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盘锦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03-18]
标题:您好,请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是...
姓名:潘先生 [2021-03-17]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应被认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已经就涉案工程达成结算协议的,该结算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应当被认可。 参考案例:江苏高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01275号“陶学年与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宏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2021-03-17]
标题:您好,请问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姓名:李女士 [2021-03-16]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下列情形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参考案例: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03-16]
标题: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姓名:戴女士 [2021-03-15]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一)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二)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三)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堪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四)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五)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关于发包人原因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司法审判主流观点认为: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关于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以及《八民会纪要》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3.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4.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致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关于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关于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 六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装修装饰工程也属于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同样享有上述优先受偿权,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处理: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无须支付工程价款。但若发包人对质量缺陷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3.责任范围有限制,在处理工程价款纠纷时,应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应当依法追究以上主体的责任;只有在发包人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第4页。 参考案例:湖南长沙中院(2016)湘01民终628号“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浏阳金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03-15]
标题:发包人义务有哪些?
姓名:周先生 [2021-03-15]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答:发包人的义务主要有竣工验收义务和竣工结算义务。具体包括: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6)支付合同付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其他义务。 竣工验收义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隐蔽工程的检查义务。《民法典》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由此可见,对隐蔽工程的检查是发包人的义务。二是对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义务。民法典》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也是发包人的义务。 关于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义务,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参考案例:浙江高院(2015)浙民终字第19号“陈忠标与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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